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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2011-02-21 11:26 来源: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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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1、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2、 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3 、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4、 在市、州、地级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5 、参与市、州、地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参与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30学时;

      6 、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按实际参加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并将学时认定和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

    摘自《黔造价[2008]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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