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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造价员注册与变更注册

    2011-02-18 13:39 来源:四川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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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造价员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摘自《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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