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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2011-02-18 10:44 来源: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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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 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 《造价员资格证》 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 《造价员资格证》 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 编号由 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 1~2位为汉字“辽”;

      第 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 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A (沈阳建安、 沈阳市政 )、 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 (铁岭市)、N (朝阳市)、L(盘锦市) 、 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

      第 6位为 造价员 专业 代码: 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

      第 7位为 造价员 级别 代码: 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 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王 小 玲

      辽07A130001(土建叁级)

      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 三十 条 《造价员资格证》 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 《造价员资格证》 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 《造价员资格证》 或印章。

      第 三十一 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 三十二 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 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 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

      验证不 合格的注销 《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 近三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造价员资格证》的。

      3.在从业中, 有不良行为记录并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造价员资格证》或转借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摘自《辽建价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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