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损坏或遗失,当事人应当及时登报申明作废,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实后,核发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造价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本专业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岗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摘自《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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