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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2011-02-18 13:49 来源:四川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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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摘自《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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