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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事宜

    2011-02-21 11:42 来源: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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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事宜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安徽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验证分合格、不合格、注销三类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验证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执业半年:

      (一)执业期间内无工作业绩的;

      (二)连续超过一年时间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三)三年内累计参加继续教育未达30个学时的;

      (四)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两年内不得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近三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摘自《皖价协〔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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