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事宜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安徽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验证分合格、不合格、注销三类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验证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执业半年:
(一)执业期间内无工作业绩的;
(二)连续超过一年时间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三)三年内累计参加继续教育未达30个学时的;
(四)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两年内不得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近三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摘自《皖价协〔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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