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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9

    2011-04-22 1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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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同。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府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进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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