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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造价员考试知识点辅导:建筑法

    2012-08-16 13: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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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1、包含的内容: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2、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本法。

      (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2、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我省规定限额是20万。

      3、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三个月

      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的废止: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

      7、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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