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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员考试复习资料:价格法

    2012-08-20 10: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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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法

      一、价格分类管理

      从价格管理角度,价格可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里,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经营者价格权利和义务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3、严格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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