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无偿划拨,二是有偿转让使用。
(1)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属于以下范围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又具体把可以申请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划分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19类,并在每类中列出了详细的目录。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该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建设用地分为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出让方式,由政府土地部门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二是征收方式,经政府批准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政府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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