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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考试辅导:对政府投资的监督

2010-09-09 00: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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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和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出现浪费和腐败现象,必须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部门内部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内部监督,是指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由设在其内部的纪检机构对该部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在政府投资的计划、决策、立项审批、资金拨付、施工建设等过程中,执行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通过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职能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寻租、腐败和不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而导致项目决策失误、建设超标、耽误工期、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等等,以便于及时更正和处理,减少政府投资的损失。

  (2)部门互相监督

  我国的政府投资从项目立项、决策到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行等阶段,要涉及投资、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审计、税收等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分别按职能分工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决策、审查、把关。部门间的相互监督是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的制衡机制,涉及政府投资的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通过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减少失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3)稽察监督

  1998年,国家确定在原国家计委设立“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国债项目和国家大型项目进行稽察。2000年,原国家计委还公布了《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规定项目稽察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2)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3)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4)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中处于实施监管的地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关不仅要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性资金运行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还要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财物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是《审计法》所赋予的职权,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抗行政权力干扰的能力强,其审计结果和整改建议对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通过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及时发现政府投资在资金使用、建设施工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促使各部门加强投资管理、强化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自我约束观念,从而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5)人大监督

  政府投资使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人大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接受人大的审查和监督,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环节。通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对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外部监管,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6)群众监督

  发挥群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作用,可以促进政府提高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减少和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2004年国务院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立项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把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999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要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发现政府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违犯国家法规的问题时,向国家计委举报。举报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2)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3)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4)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5)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6)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招标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7)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8)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9)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1O)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11)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12)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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