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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创新构建施工合同新体系(2)

2014-08-27 09: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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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第31条规定了工期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66条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条件和程序。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索赔是双方的。合同范本第66.6款约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索赔”。由于发包人索赔机会少,而且处理方法简便;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较多,而且处理较为困难。所以,合同范本具体明确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除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范本第6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外,第31条规定的工期索赔程序和第66条规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处理索赔的工程师不同,工期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费用索赔由造价工程师负责。索赔对时间和证据的有效性有严格要求,因此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提供资料,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按要求处理的部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索赔,则视为索赔已经认可。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7.合理分配风险

  风险的合理均衡分配,是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分配,几乎贯穿了整个合同,不仅在第三章安排了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的条文,针对风险事件对于人员、工程等造成损害或损失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合同范本在其他条款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充约定。譬如,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第41条和42条对材料采购风险进行了规定,第58条、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有误、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物价变化的风险。因此,理解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合理分配,需从合同范本整体的约定去分析。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争执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争议是合同双方矛盾或不一致意见堆积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合同范本对争议的约定,表面上看只有第69条“合同争议”,但实际上,解决争议的机制贯穿整个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合同范本要求合同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遇到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职责分工)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对此,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合同范本引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机制,同时也对其暂定进行了约束。首先,暂定必须基于事实、依据合同,客观、公正的做出;其次,暂定结果不一定成为最终结果,发包人承包人可对暂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暂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一方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暂定结果成为第69条规定的争议。争议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可以进一步协商、申请调解或认定,或者提请仲裁或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范本强调了争议的处理时限要求,类似于司法中的“诉讼期限”、“上诉期”。例如,第69.1款规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关子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合同范本第69.4款明确规定,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合同范本的颁发,给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合同范本是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指导性文献,它细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同时合同范本实现了与《计价规范》的对接,是一种完全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清单合同”。

  合同范本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社会对合同范本的接受还需有一段时间。因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掌握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认真恪守合同范本的要求并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范本的严肃性。FIDIC合同条件,有红、黄、蓝、绿等多种版本,适应于各类工程和各种不同承包方式,其目的是方便使用者灵活选择“拼装”,但FIDIC合同的通用条件却是统一、固定的。当然,只要发包人承包人遵纪守法,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可对合同范本作必要的修改。这就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快熟悉合同范本,因为只有“熟”,才能“生巧”。应该提醒的是,发包人承包人在修改合同范本时,应从合同范本的整体性来看,相应修改有关条款,做到前后连贯,因为合同范本的任何条款是互为说明、相互解释的。科学应用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起码应注意下列四个方面:

  1.切实掌握适用范围

  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0号)的规定,合同范本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合同范本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为此,发包人承包人在应用合同范本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需要,依照合同范本要求,对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细化和约定。

  2.正确约定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范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通用条款的要求编制而成的。为方便合同范本的应用和合同管理,专用条款根据实践中的代表性做法,依据部门、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列出了许多可供选择的内容,一方面提醒承包人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合适的选择;另一方面规范施工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公平、合理。应用合同范本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对照通用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应按专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选择,如合同主体的身份、工程工期、价格调整因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2)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应按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如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竣工结算程序与时限要求等;(3)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则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不能适用,如预付款、误期赔偿费、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等。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合同范本专用条款的选择机会较为丰富,涵盖的内容较为全面,但也决不可能面面俱到。鉴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发包人承包人有其他内容需要明确时,可以进一步扩充专用条款,但要求扩充的内容应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3.科学运用附件与格式

  附件与格式,是合同范本的组成部分,但却不一定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当发包人承包人采用了附件或者格式,它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相比99版国家范本,合同范本增加了许多格式,譬如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暂停施工令、工程变更令、费用索赔申请表、费用索赔审批表、支付申请表、支付证书等,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合同履行和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有大量的信息需要传递和交流,其中大部分都是以文书形式承载的。按照合同范本约定,究竟应该承载的信息有哪些,对方接件后又怎样处理,通用条款均有约定,但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隐含的。为此,根据通用条款的要求,从实践中总结了部分格式,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制作了部分格式,供承包人发包人在实际中应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履行。

  4.严格履行合同执业制度

  合同范本引入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制度,要求由发包人授予其相应的职权,而且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须发包人专项批准的,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

  也正是因为合同范本明确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承包人才会接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开展的工作。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间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聘于发包人,为发包人提供中介技术服务,代表发包人开展技术工作;另一方面以独立的身份和专业的执业水平,在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据合同,基于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暂定结果,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的实施要求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工程量将会大量增长,中介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既有新的机遇,也有新的挑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中介技术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主动开展工作,正确履行合同范本赋予的职责。

  合同范本只是为施工合同的订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能否真正体现其价值,关键要看其能否被广泛应用到工程实践中。目前,合同范本刚刚出台不久,对工程人员而言,是件新鲜的事物,需要尽快熟悉和理解,全面掌握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为加强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根基。

  三、不断完善范本,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范本改革面广,施行时间短。因此,在学习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在使用时,要认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解决,从而不断完善合同范本,提高合同范本质量。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承包人进行工程管理的依据。而合同管理是由一系列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等活动组成,它是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组织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实现项目特定的目标。因此,施工合同必须依据科学的管理方法,同时结合工程的实际,明确其相应的管理模式。

  合同范本要求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有关项目管理工作,引入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制度。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却在合同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就是国际最为通行的三角管理模式。可见,合同范本采纳了三角管理模式去实施合同管理。

  目前,施工合同管理现状,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在招标投标阶段不注意研究招标文件,在实施阶段不认真研究合同的约定,而只是靠自己狭隘的经验或良好的愿望来实施合同工程,看起来这种做法很“果敢”,很“合情”,但到头来往往是一厢情愿,吃亏的最终还是自己。

  第二,虽然对合同认真学习了,甚至对合同条款十分熟悉,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是“僵硬”的使用,在与对方的交往中,无论口头或书面,开口闭口就谈“按合同约定办”。这种表面的“严谨”,却往往在实践中失去灵活性和效率,导致某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并且容易使对方感到你缺少合作精神,失去与对方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

  第三,既能全面吃透施工合同所有条款的约定,又能在实践中灵活地应用,结果是处理好合同双方的伙伴合作关系,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赚取更大利润,实现工程项目“双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目的在于促使工程项目双方能正确订立和履行合同。

  合同范本的颁发,细化了合同条件,明确了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这些都是订立合同应注意、应掌握的事情。合同的订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订立原则,做到守法、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订立合同时,要采用书面形式,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道必经程序。同时还要结合工程性质,进一步完善程序,如招标工程,还应经历要约邀请的过程。

  合同履行时,作为任何一位管理者,要不断提问自己:我们的做法符合合同范本吗?对方的要求符合合同范本吗?如何利用好合同中的“灰色区域”?这样做对整个合同工程的实施有利吗?这样做有利于建立双方相互信任的关系吗?如果对方是一个明智者,该怎么响应对方的合作精神?如果对方高傲自大,处处刁难,又如何回应?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如何选择?最终还要看“这对自己最终是否有利?”这一目的。

  一个优秀管理者,应具有一定的思想境界和务实的精神,能掌握好方法与目的的关系,能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能把握好事物的“度”,这就是一个优秀管理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严格来讲,只有“双赢”的工程项目,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成功项目。因此,加强合同管理,要按照合同范本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灵活运用合同范本,及时处理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相互保障对方的权益,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保证合同双方共同在工程项目上获取最佳效益。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人类正在以进步的思维去迎接当今社会的发展。广东省出台了合同范本,预示着合同管理的进步,这只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伊始。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都不足以谋一时。由于合同范本主要是适用于单价合同,因此,广东省正在不断探索,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制订总价合同范本、范本简明格式等,逐步完善合同体系,进一步使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和造价三者得到合理控制,更好地为工程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服务,实现抑制拖欠工程款,杜绝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构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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