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作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
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应注销破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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