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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2014-11-19 15: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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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评标的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法。

      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二、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行为:

      ㈠虚假标识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

      ④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㈡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为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年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2、不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4、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4)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

      (5)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

      (6)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三、省长令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

      四、各类计价依据编制、颁布和解释的主体?

      ㈠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属性和编制、颁布、解释主体。

      ㈡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颁布主体。

      ㈢市场信息价格的发布。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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