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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招标的一般规定

    2014-10-11 15: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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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2)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其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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