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3)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4)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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