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人的质量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1)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监理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监理人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7)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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