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常常发生误解,或者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的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这些修改、补充的文件也应当以密封的方式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要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在开标时一并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缔约合同的过程,是否投标完全取决于投标人的意愿。所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允许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但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待查。投标人既可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