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制定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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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
- · 《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 )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 · 下列属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的是( )。
- · 新上项目在(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 ·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是( )。
- ·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