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2)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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