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决策主体
在我国,国家总体规划决策属于战略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决策,由中共中央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的总体规划,由各个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党委作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决策由相应级别的政府作出。
(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是指规划编制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以使规划充分凝聚民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规划形成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的意义在于:
(1)使规划体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的战略性、协作性、指导性、预测性特征相适应,规划的制定要在充分民主协商、协调中进行。
(2)保证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社会参与,是保证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首先必须多层次、多渠道地收集信息,占有大量的社会经济信息资源。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