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为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招标代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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