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构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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