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以“有项目”(新增资产部分)的计算期为基础,对“无项目”的计算期进行调整。
(1)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追加投资或加大各年修理费的方式,延长“无项目”的寿命期使之与“有项目”新增资产的计算期相同,并在计算期末将固定资产余值回收。
(2)若通过追加投资延长其寿命期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时,可以使“无项目”的生产运营适时终止,其后各年的现金流量视为零,实践中很少采用。
(3)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计算期内无项目各年的现金流量均可视为零,例如按环保政策要求限时停产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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