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变更工作费率(单价)或价格的程序。
(1)采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变更工作的估价。
(2)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
(3)如咨询工程师认为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在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后,由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4)如双方在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咨询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费率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在最终确定费率和价格之前,咨询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和价格以便可能作为暂付款,在当月签发的支付证书中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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