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原则;
(3)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4)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四项衔接原则可用于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具体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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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原则;
(3)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4)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四项衔接原则可用于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具体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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