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各级各类规划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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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各类规划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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