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申请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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