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适用对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10年单选)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相关条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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