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规划草案在送审之前须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专项规划组级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2013年考过)。
(3)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4)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5)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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