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事先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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