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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