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员问题】什么是境外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解答】对于国内各类法人(投资主体)直接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包括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应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经核准,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项目。对于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除石油、矿山等资源开发领域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l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核准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