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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工程师考试咨询概论知识点:工程建造合同类型

    2014-02-12 17: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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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工程建造合同类型有哪些?

      【解答】选择工程项目周期中,施工建造阶段的工作量最大、花费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复杂,应根据工程的特点、业主的组织能力和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合同方式。

      1、按承包商义务范围,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建造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建造合同适用于传统的工程履行方式。通常由项目单位提供设计,承包商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承包商一般不承担工程的设计责任。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一招标一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项目单位提供设计、项目单位愿意承担风险比较大的情况。

      设计一建造合同(Design amd Build)。采用设计一建造合同,承包商不仅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还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负责设计。该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项目单位愿意将部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其区别在于前者项目单位不再提供设计或只提供设计要求,并且,项目单位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采用设计一建造履行程序,由项目单位提交包含一个要览或履行说明的“项目单位”要求,承包商应满足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监控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

      EPC/交钥匙合同(Turnkey)。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是一种现代新型的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采购和施工,并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项目。与建造合同相比,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项目单位只承担工程项目的很小风险,而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特别适宜于下列项目类型:PFI、PPP,BOT及其他特许经营合同的项目;发电厂或建设工厂大型且项目单位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轶路、桥梁、水务、水坝工程等)或类似项目,项目单位提供资金并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项目单位希望采纳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的民用项目。

      2、按项目单位愿意采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1)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在招投标时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总价,并完成招招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投资规模不太太、技术不太复杂、工期较短、风险较小,且设计文件和基础资料完备、能够较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成合同规定的某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这个总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只有当设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时,才能变更合同总价。承包商要承担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的一切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通货膨胀等原因造成的超过某一限度的费用增加,可以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可调值总价合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由合同双方分摊。

      (2)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该合同形式是根据合同中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格。在招标文件中所列工作量通常是暂估的,工程实施中允许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可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由项目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适用于可以根据设计图纸估算出大致工程量的项目。

      纯单价合同是由于某种原因,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项 目表、工程范围和说明,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应填报各项单价。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是对工程项目中能用某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求提出单价,对于一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可采用包干方式报一个合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该合同形式根据工程的实际成本加上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作为工程报价,即项目单位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再按事先议定的方式为承包商的服务支付酬金(包括管理费和利润)。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某些急于建设而设计工作尚未深入的工程项目,不具备计算工程单价或总价的条件,只能以估算的工程成本为基础加额外补偿来计价,如灾后重建工程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由于不能确定工作范围或规模等原因无法准确定价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其酬金的确定方法不同可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指承包商除收回工程实际成本外,还可得到以实际成本百分比计取的酬金。这个百分比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商定的。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指按工程实际成本加上一笔双方事先商定的固定数额的酬金作为计价方法。这种形式的酬金不随成本的增减而变动。

      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合同双方事先商定预期成本和酬金水平。当实际成本等于预期成本时,按预期酬金支付;当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时,增加酬金;当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时,减少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与前两种形式相比的优点是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工程成本。

      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竞争性差,而且项目单位难以控制投资,在实际工程承包中较少采用。

      3、按项目单位愿意采用的组织方式,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1)监理工程师管理合同。项目单位通常聘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此种类型的合同在西方国家有悠久的历史,我国目前已广泛地采用建设监理制。

      (2)管理承包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ing Contract)。采用管理承包合同,工程发包给“管理承包商”,由其将全部工程分包给各个“交易承包商”(Trade Contractors)。虽然管理承包商与项目单位的关系仍是合同关系,但承包商的最主要的角色是代表项目单位管理项目而不是建造工程。为了增强管理承包商的效率管理,在项目单位与管理承包商之间通常有一份风险分担协议。因此,管理承包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

      (3)建造管理合同(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采用建造管理合同,项目单位雇用承包商直接建造工程,与此同时项目单位也直接雇用一个专业建造管理公司控制工程。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传统的建筑师/工程师管理合同。不同点在于,建筑师/工程师管理合同履行方式中,通常只雇用一个承包商,称之为总承包商,其他均为分包商或指名分包商;而在建造管理合同中,项目单位通常雇用不止一个承包商,工程管理体系更为复杂。因此,建造管理合同中的建造工程项目经理所承担的协调工作要远大于传统的监理工程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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