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
各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
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国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机密性。
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a)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b)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缔约国会议
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
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是项请求转致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缔约国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规定转交依照第五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依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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