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问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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