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水域秩序维护
陆上城市交通管理通过交通警、岗亭、红绿灯、摩托车巡逻、通信设施、交通管制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陆上城市一样繁忙、水域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港务监督的监督员、监督站、信号台、邽望台、巡逻船、通信设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统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员、巡逻船巡逻的任务:
(1)监督船舶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检查港内一切航行标导的位置是否正确,灯光是否正常。
(3)禁止码头、岸边或船舶上所设置的强光灯的灯光射向河道。
(4)检查各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规定限度并排停靠。
(5)注意航道、码头的水深变化及监督水域清洁卫生。
(6)监督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使用规定信号。
(7)监督船舶灯号、声号、形号和旗号的正确使用。
(8)监督船舶在港内按规定速度航行。
(9)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闲荡、设置固定鱼具、任意抛锚停泊阻碍船舶航行。
(10)禁止船舶强行横过或抢越正在行驶的船舶船头。
(11)监督船舶系带浮筒时所用缆的规格和数量、并不得过紧或过松。
(12)监督维护港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区。
(13)监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
(14)监督船舶在强风、台风警报期间,正确执行监督长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监督装载危险货物船只,悬挂规定的信号及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16)对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监督站并采取紧急措施。
二、港口信号规定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统一信号、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所有沿海港口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各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订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上述信号规定发生矛盾。《港口信号》未曾列入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