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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职业病危害写入劳动合同

2014-01-16 11: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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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

  医生受4年X光辐射

  66岁的沈阳市民徐先生2002年10月被聘到广东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体检拍X光片。

  徐先生觉得,公司体检部的X光机操作间安全防护不合格。经过权威部门测试,证实操作间的门X线泄漏严重超标。工作的4年中,徐先生受到严重的放射线辐射,他的血小板大量减少,服药治疗每月需要花费1500多元。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病没有办法治愈,只能维持治疗。当徐先生向公司要求职业危害补偿时,被公司解聘。

  日前,徐先生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每年1.8万元的治疗费共20年(3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补偿3个月的工资381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分析】

  公司开除员工属违法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徐先生在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新法”还针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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