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②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l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l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l5603)的规定;
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⑤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