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评审的有关要求
经过几年的评价工作实践,具备相应知识水平的评审专家,通过评价报告本身可以至少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评价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评价思路是否明确;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评价过程中是否有专业核心力量。
安全生产专家在对具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应当是由合同(或委托书)来约定的,属甲乙双方的合同行为,但对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因此,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范围的界定应当准确清晰(明确乙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范围的界定应与企业的风险特点相适应 (不可随意割舍危险性大的单元,以求得结论的合格);界定范围时应明确系统、单元、设备及设施等因素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评价内容应与评价范围相一致。
对于建设项目的预评价,笔者认为不宜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价。
(2)关于评价依据
充分的评价依据能够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客观和深入,依据选择不当,容易导致风险控制措施失当,加大或降低风险,最终导致成本投入失去安全经济合理性。
报告提出的评价依据应包括宏观依据(法规政策要求),直接依据(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相关依据(非同行业,但风险水平相当),参考依据(国家无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根据风险特点参照执行)。
评审时应注意,应列哪些依据是专家评审内容但不是重点,重点是对项目的风险评价,但在报告中应明确四个层面的要求,评价的直接依据应全面,主要的相关依据应列出。
(3)关于报告中“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一章的评审
安全生产专家评审时应注意以下内容:提出问题是否客观、是否存在避重就轻现象,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安全经济合理性,是否针对现场存在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措施,是否提出了有利于装置安全运行的补充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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