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 正文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3-09-12 17:3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土资源部以第23号部长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年度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办法》及《统计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统计管理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矿产资源统计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局)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周密部署,确定分管部门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统计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项管理资金,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为开展矿产资源统计及资源分析、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

  三、自2004年3月1日起,严格依照《办法》和《统计表》中的规定,开展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分别以油田、气田和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为基本统计填报单元于每年3月底前,将填写好的《统计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实行一级管理。开采其它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填报单元,将填写好的《统计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录入和现场抽查,并以矿区为基本统计单元进行汇总。填报单元或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未列入《统计表》的查明、压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年度统计。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市(地)级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的时间,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逐级统计上报。审查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时,应注意年度变化量及各项数据间的逻辑平衡关系是否正确。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栏目,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并提交文字说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六、矿产资源统计工作重点在基层。各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督促和指导,并做好有关服务,帮助有困难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度的统计工作。

  七、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上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和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统计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国土资源部将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评。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办法》和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及基层的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报部。

  十、2003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考虑到《办法》颁布前已有部分部署,可结合上述规定,参照2002年度工作要求进行填报、录入、汇总、分析和上报。《办法》颁布前已经布置的开发利用统计工作,仍按原布置要求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数据及汇总表格资料,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简表、未上表矿山统计汇总表格资料及数据报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开采油气、放射性矿产的公司(局)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数据及汇总表格资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局)要结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按新《统计表》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试填工作,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点总结报部储量司,做好《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为建立新库和开展下一年度统计工作提供基础。

责任编辑:莫回头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