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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2013-09-13 09:38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的编制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足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申报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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