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 正文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3-09-23 15:21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调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黄河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换。

  直接取用黄河干支流地表水和流域内地下水的取水人,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黄河取水权。

  第三条 进行水权转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

  黄河水权转换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水权转换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或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

  第五条 黄河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换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正常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指标内进行,凡无余留黄河水量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引黄用水项目必须通过水权转换方式在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指标内获得黄河取水权;

  (二)统一调度原则。实施黄河水权转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自治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水权转换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

  (三)水权明晰原则。水权转换应首先进行初始水权分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情况,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耗水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或以下行政区域,在征求黄委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初始水权分配与已审批的取水许可不一致的,应通过水权转换实现初始水权的分配;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黄河水权转换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换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换,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 水权转换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按照黄河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黄委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余留水量指标的,水权转换由黄委审查批复。

  其他水权转换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审查批复意见应在十五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七条 水权转换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结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编制,报黄委审查。

  第八条 黄河水权转换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换协议;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拥有初始水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水权转换承诺意见;

  (六)其他与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权转换申请后,应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水权转换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权转换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报黄委。

  第十条 黄委应对水权转换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水权转换不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权转换总体规划的;

  (二)受让水权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补正的。

  第十一条 黄委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水权转换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复。

  报告书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水权转换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水权转换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需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

  水权转换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换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换的水量分析,可转换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

  (四)遵循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通过节水措施达到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年限和逐年节水目标;

  (五)经批准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六)提出可转换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安排意见;

  (七)明确近期水权转换的受让方和出让方及相应的转换水量;

  (八)水权转换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含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及合理性分析;

  (三)出让方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

  (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工程规划,分析节水量及可转换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节水量及可转换水量;

  (五)转换期限及转换费用;

  (六)水权转换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七)用水管理与用水监测;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章 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

  第十八条 水权转换期限要兼顾水权转换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原则上水权转换期限不超过二十五年。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换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第十九条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

  通过工程节水措施转换水权的,转换总费用应包括: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新增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

  (四)因提高供水保证率而增加耗水量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审查批复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权转换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

  水权转换申请由黄委审查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权转换协议和水权转换实施方案报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水权转换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二十二条 节水工程竣工后,由黄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节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换方可生效。

  在水权转换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第二十四条 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权转换正式生效后,水权转换双方的用水管理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黄委可暂停或取消该水权转换申请项目:

  (一)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

  (二)水权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换协议或两年内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生效的水权转换,水权转换双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不执行调度指令或监督管理不善,造成所辖黄河干流河段出现断流的,五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水权转换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分水指标或未达到同期规划节水目标的;

  (二)不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省(自治区)入境断面流量达到调度控制指标,而出境断面下泄流量连续十天比控制指标小10%及其以上的。

  第三十条 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黄河水权转换的,该水权转换项目无效,在年度用水计划中不予分配用水指标,并在一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莫回头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