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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09-24 10:4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于促进水利法制体系建设和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及水法规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力度的需要;是建立执法良性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的需要。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l、执法队伍专职化

  通过几年的水利执法体系建设,全国已形成了一支7万多人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执法队伍。由于兼职人员过多(约占总人数的3/4),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通过规范化建设,要逐步形成由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定为:省级一水政监察总队,地级?水政监察支队,县级?水政监察大队。

  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是:⑴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⑵参与或负责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⑶负责征收、参与征收或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费及受委托的事业性收费;⑷参与并归口协调水事纠纷;⑸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工作的具体事务;⑹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⑺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执法管理目标化

  建立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奖惩分明,激励竞争。

  3、执法行为合法化

  为了确保水法及水法规的有效实施,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水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即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水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以及正确、慎重运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4、执法文书标准化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令第3号《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提高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水平和立卷归档质量,逐步做到法律文书标准化、科学化。

  5、学习培训制度化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采用自学和分级培训、定期培训、集中与经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执法人员谙熟与执法有关的各种知识,总结和积累执法经验,不断提高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平。

  6、执法统计规范化

  按照水利执法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并对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各级领导进行执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7、执法装备系列化

  根据水行政执法的需要,部将制定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装备系列化标准,各级要逐步配备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照像等执法设备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水

  政监察证件、标志和执法标志服装等,由部按规定统一组织更换和配备。

  8、检查监督经常化

  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了解执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执法经验,发现和表彰执法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加强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建立大案要案请示、审查和备案制度,保证水行政执法的有效、公正。

  三、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⑴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成立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各级水利部门的水政机构负责实施,办公室、计划、财务、人事劳动、宣传教育、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文、水土保持等机构要密切配合,并给予大力支持。

  ⑵制定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在总结水利执法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找出问题和不足,本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部水政水资源司)。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⑴组建专职水政监察队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通过调整和充实现有水政水资源(或水政)机构组成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调整和充实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从原有兼职人员中择优选拔,也可按照水利部令第1号规定的任职条件重新考核、选拔和任命。对长期不从事或不胜任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人员应予免去,收回证件。

  第二类: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一支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属事业性质,与水政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一起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主要领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政机构的领导担任,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水政监察职责。

  第三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设置以从事水行政执法为主的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由水政水资源(或水政)机构

  考核,按1号令的规定任免。水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水政机构负责管理。

  ⑵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力的运行机制。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守则,奖惩办法,学习、培训和考核办法;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装备和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

  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从水利事业费中调济、核拨水政管理费,或从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中可用作管理的部分划拨经

  费,用于水行政执法或购置执法专用装备和设备。

  ⑷积极创造条件,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逐步解决水政监察人员的津贴、人身保险和职称等问题。

  3、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总结验收是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考核和检验,也是推动进一步搞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起点,验收标准由各地根据“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8条)自行制定,县级单位可先行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验收。部和省厅将进行抽查验收。

  四、水利部决定于1998年底以前(个别地区可适当推迟)完成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任务。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流域机构可选择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县级单位作为联系点,先行开展此项工作,为全面铺开摸索经验;部拟在部分省、流域机构确定少量单位作为部的联系点,上半年将召开一次部联系点座谈会,交流和研究实施方案。为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拟适时召开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研讨会;1996年底在全国全面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1998年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五、要按照“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做到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和水行政执法两不误,水行政执法一刻不能停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机构都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计划,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六、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部联系点共16个,名单如下:

  北京市通县水利局、辽宁省建平县水利局、吉林省蚊河市水利局、山东省高唐县水利局、江苏省兴化市水利局、河北省平泉县水利局、贵州省毕节市水电局、四川省万县市水电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水电局、湖北省监利县水利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水电局、陕西省延安地区水利局、安徽省滁州市水利局、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黄委山东滨洲市黄河河务局、淮委沂沫泗工程管理局。

  以上单位请于4月底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部水政水资源司水政监察处。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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