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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3-09-24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央管理的煤炭、电力集团公司: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拉动煤炭、电力市场需求居高不下。目前正值冬季煤炭和电力消费需求高峰,进入枯水期后,水电出力下降,造成火电和电煤需求大幅增长。近期,山西等地发生煤矿安全事故,有的地区对煤矿实施全面停产放假,导致煤炭产量下降;气候变化等因素对煤炭运输也带来了一定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电煤库存急剧下降、煤炭和电力供应趋紧的紧急情况。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做好当前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经商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电监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一致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把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和提倡节能降耗,作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能源瓶颈制约的根本措施,努力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和促进。    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有序用电    在当前煤炭和电力需求高峰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电力供应紧张地区要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着力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电力需求,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优势产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煤炭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产煤省(区、市)要督促煤炭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合同法》,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保证供应。各地要从积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入手,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坚决纠正对所有煤矿一律停产、停而不整的消极做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停产的煤矿,必须恢复生产、保证供应;对正常生产煤矿要安排好春节期间的生产供应。    四、重点做好跨省区煤炭调运,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产煤省(区、市)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把保证省内外供应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要重点做好省外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一律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不得在煤炭价格之外非法征收各种费用。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乘煤炭供应趋紧之际,哄抬价格和乱涨价,否则,要依法予以打击。    五、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增加电煤运输    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在当前山西北部资源减少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适当增加内蒙古西部等地区的煤炭外运;利用春运前和春节期间客运暂时减少的空隙,抢运一部分电煤。对目前北方中转港口库存煤炭,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库存偏低的地区和电厂运输分流,合理疏导车流,提高水运和公路煤炭运输效率。    六、合理安排发电供电,优化电能资源配置    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要组织和督促所属电厂,主动与煤矿、铁路、港口加强联系,提前落实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加快接车、卸车周转,尽量增加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发电和供电。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加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调剂力度,优化电能资源配置,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七、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各地要健全完善经济运行协调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和预测,发现问题,要统一协调、迅速解决,并及时准确地报告,确保煤炭、电力供应形势基本稳定。为加强统筹协调,我委会同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安监等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当前煤炭、电力生产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企业要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国家统一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煤炭 电力生产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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