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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所属实施校务基金学校营建工程经费审议及补助要点》

2013-09-23 09:26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会(一)字第0940163981C号令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删除第11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八、本部配合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编制时程,对各校工程计划总量管制及年度经费补助之作业规定如下:

  (一)总量管制: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计划案总管制量,其补助经费(不含各校自筹部分)需求总额以新台币八十亿元为限(此新台币八十亿元内之计划称为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其补助经费需求总额达新台币八十亿元时,暂缓受理新兴工程计划之申请。

  (二)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其后续有关计划拟定及经费编列程序,应依附件一办理。

  (三)每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各业务主管司应邀请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相关学者专家,依各延续性工程当年度及未来年度预估之进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预算等数据,审查并提出各延续性工程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需求,经会计处汇整后,由部次长召开营建工程预算筹编会议决定之。

  (四)每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由各业务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内,提出拟由下一年度开始编列第一年工程预算之新兴工程案及其优先级,经会计处汇整后,由部次长召开营建工程预算筹编会议决定之。本部于审核各校所提报新兴工程计划时,得视各营建工程计划之性质、急需情形、同一类学校类似性质工程计划所提出自筹负担经费比率之高低等排列优先级,作为每年度调整编列预算之依据。

  (五)下一年度新兴工程补助总案件数应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编列之营建工程补助经费额度及延续性工程往后年度补助经费需求。

  (六)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业务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请之新兴工程计划中,提报拟纳入总量管制案件及其优先级,经会计处汇整后,由部次长召开新兴工程总量管制会议决定之。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经费需求总额达新台币八十亿元时,则不召开会议,以达总量管制之目的。

  (七)各业务主管司应负责汇整所属主管业务营建工程经费补助相关数据。

  (八)新兴工程经政策评估优先者(例如新设大学新兴工程),于政策评估通过后,即得申请纳入待补助案件,并提总量管制会议讨论;其他优先需求案件,则应经构想书审查通过后,始得提总量管制会议讨论纳入总量。

  (九)经核定列入待补助之新兴工程,应于半年内(即下次总量管制会议开会前)通过构想书审查与概算及自筹比率之核定,否则应重新检讨后,再提总量管制会议审议是否继续保留列为核定待补助案件。

  十一、(删除)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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