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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

2013-10-16 13:56    【  【打印】【我要纠错】

  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确认,决定以下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

  一、市房产住宅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统计局

  四、市旅游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交通局

  七、市建设委员会

  八、市城市规划局

  九、市公安局

  十、市广播电视局

  十一、市粮食局

  十二、市人口和计生委

  十三、市卫生局

  十四、市体育局

  十五、市教育局

  十六、市文化局

  十七、市林业局

  十八、市农委

  十九、市畜牧局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市人事局

  二十七、市对外合作促进局

  二十八、市商务局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十、市民族宗教局

  三十一、市水务局

  三十二、市司法局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三十四、市财政局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三十六、市民政局

  三十七、市人防办

  三十八、市经济委员会

  三十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四十一、哈尔滨开发区

  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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