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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

2013-10-22 14:36    【  【打印】【我要纠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0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与临淄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调整目录见附件。

  这次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临淄区继续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对于调整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健康和高效运行。临淄区要以这次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附件:

  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将对齐鲁石化公司及其改制企业和其他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县级行政管理权调整给临淄区。

  (一)调整环保管理体制。将齐鲁石化环保分局与临淄环保分局合并为淄博市环保局临淄分局,作为临淄区职能部门,统一行使临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大型企业的排污收费权除外)。

  (二)调整节能管理体制。将齐鲁石化公司和华能辛店电厂的节能、统计工作管理及数据的上报工作调整到临淄区政府的节能及统计工作范围;将齐鲁石化公司和华能辛店电厂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执法工作调整到临淄区政府的节能工作范围;将齐鲁石化公司和华能辛店电厂非“双高”行业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调整到临淄区政府的节能工作范围。

  (三)调整卫生管理体制。将齐鲁石化公司和中石化第十建设公司生活区和厂区的食品卫生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调整给临淄区统一办理。将省、市属企业以及齐鲁化工区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县级行政管理权调整给临淄区。

  (四)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由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临淄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全面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淄政发[2004]256号)确定事项。

  三、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给临淄区(包括对齐鲁石化公司及其改制企业和其他驻临淄大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市建委调整的事项1.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建设招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4.《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5.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和处罚权6.墙改基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收取(二)市规划局调整的事项1.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9.乡、村庄规划10.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市房管局调整的事项1.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四)市国土资源局调整的事项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二公顷以下的审批权2.国有土地使用证3.国有土地他项权证4.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5.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权。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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