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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实施方案

  市房地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落实、整改提高、建章立制”的步骤,紧密配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使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价格更趋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开始销售商品房;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非法销售,或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未按规定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y-realestate.com.cn)登录进行网上签约销售,私自销售商品房;

  4、商品房销售时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五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超出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

  6、一房多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

  7、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8、商品房销售时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9、未按要求为购房者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10、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名目乱收费等。

  以上行为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罚款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或在形象广告中标注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

  2、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销售宣传广告未登载许可证号,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3、房地产项目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存在虚假内容;

  4、媒体发布虚假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或登载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

  以上行为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房地局、市物价局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违法违规行为

  1、未登录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采用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私自签订合同,不使用或伪造市房地局监制的防伪合同专用纸张签订合同;

  2、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删除责任条款、增加免责条款,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它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在与购房人订立购房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格式条款;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已被抵押的真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公共配套以及物业管理等情况,未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5、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后未在30日内进行合同文本备案;

  6、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

  7、未落实购房“实名制”。

  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房地局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月内未到市房地局办理备案,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我市房地局备案擅自经营;

  3、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时,未及时将解聘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资料提交市房地局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评估标的物时未按有关规定如实进行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5、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

  7、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采用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未执行承办房地产经纪人业务签名制度,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或编造虚假费用名目非法收费;

  8、除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外,未在市房地局设立的托管专户进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中介机构直接或变相收取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资金(包括订金);

  9、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中介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或进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10、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

  以上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或吊销执业证书(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房地产展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市工商局登记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

  2、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楼盘、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展示楼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3、展销期间参展商经营活动有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市工商局要会同市房地局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由市工商局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对不具有相应资质私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单位予以查处;由市房地局审查参展企业参展资格和信用档案,对不具有相应资格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单位予以查处,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房地产权属登记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2、未按房屋权属登记审批程序和办证时限规范操作;

  3、违规印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以上行为由市房地局根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为配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除上述内容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擅自变更规划、改变设计、房屋拆迁、物业管理、集资建房、变相实物分配中的问题,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整顿方法

  (一)强化检查监督

  由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用拉网式排查和集中突击检查等形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进行资格资质、场所秩序、文明卫生、安全管理、交易行为等全方位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重大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市房地局4942643

  市工商局7323812

  市物价局12358

  投诉信箱:市房地局 太原市府西街88号1001室

  电子邮箱:sxtyfdj@163.com

  (二)加强行业管理

  1、要充分利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将各类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问题以及受处罚情况等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房地产行业动态资质管理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行业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条件。凡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并在网上公示。

  3、切实推行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无证上岗的,市房地局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有关单位组织培训,培训完成前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一切经营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建立完善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步伐,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机构

  成立太原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耿彦波(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双娥(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王拴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王喜彬(市发改委副主任)

  姜 波(市建管委副主任)

  贾建志(市规划局副局长)

  庞胜奎(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作铭(市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联合检查组由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抽调3人,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执法局各抽调1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为了紧密配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6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1、成立太原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领导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确定整顿重点,明确整顿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示专门针对此次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3、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顿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营造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

  1、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自查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对照本方案中确定的七项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上报自查结果,填写承诺书。同时建立长效、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2007年3月31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检查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建设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联合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提出下一阶段整顿工作重点,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上报整顿情况总结。

  2、领导组召开会议,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交易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是配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及时查找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并填写承诺书。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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