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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

2013-09-12 16:42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3]10号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规定,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的月租金,自2003年3月起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为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关系到私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关系到首都稳定大局。各有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第二步提租工作。第二步提租的月租金不得高于每使用平方米20元。市场月租金水平低于每使用平方米20元的地区,应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各有关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提租后的租金补贴工作,确保补贴到位。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发放补贴工作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晚于今年5月31日。未落实单位租金补贴的承租人可暂缓交纳新增租金,待租金补贴落实后及时补交,产权人不得强收新增租金,更不得强撵承租人。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细化解决方案,加大搬出安置工作力度。各有关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好拆迁安置工作,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妥善安置承租人。市国土房管局要结合本市危改、房改等相关政策,制定并发布具体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力推动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切实做好困难人员标准租私房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核实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家庭的具体数量、分配住房和房屋状况等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确定解决的先后顺序,区别对待,特别要首先解决好住房困难、房屋危险的承租户和低保户、残疾人及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的搬出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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